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09日 7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加油站经营柴油零售业务,被告于XX从2014年5月份从原告处购买柴油,截止到2014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159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12月30日,被告还款30000元,尚欠129600元未支付。本律师代理原告向集宁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柴油款1296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主要焦点是被告仅在原告的记账本上写了“于XX截止到2014年10月11日欠柴油款159600元”这么一句话,并没有在欠条下面书写于XX的姓名。在这样的欠条书写上虽然存在瑕疵,但是不影响欠条应有的欠款人、欠款时间、善款数额等主要内容。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欠条有效,判决我方胜诉。
律师建议:
书写欠条时不管形式如何,但不能少了欠款人、欠款时间、欠款数额等核心构成要素,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欠条进而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