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9日 17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2016年11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陈X驾驶风神牌轿车,沿集宁区文化路由西向东行使至湖滨交叉口口右转弯时将行人邢XX和郑X撞倒,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集宁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二原告在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51天后出院,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经审查发现二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但出院后需要营养、误工和护理。故向法院起诉时提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二原告的伤情进行伤情鉴定。鉴定后确定二原告需要营养期限10—20日,护理期限10—20日,误工期限60—7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需要赔偿87000元,经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82994.13元,被告陈XX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可以申请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三期鉴定”。本律师根据《公安部关于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向法院提起三期鉴定,法院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后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原告需要出院后营养期限10—20日,护理期限10—20日,误工期限60—70日。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