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1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15日,原告宫XX与被告马XX签订《酒吧转让合同》,原告将位于乌XXX市XX区XX广场《XXXXKYV酒吧》以280000元的转让给马XX,并于同日签订《酒吧转让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被告马XX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前付款50000元,9月25日前付款50000元,2016年2月8日前付款100000元,3月10日前付款80000元。第四期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付款180000元。2016年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马XX欠100000元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偿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在2017年2月12日前还清。另马XX支付利息30000元,被告石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本案的三份协议均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何况补充协议也是在纠纷发生前本律师替原告草拟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酒吧,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马XX应当承担给付100000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而作为连带担保人的石XX,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为连带担保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要对马XX的主债权及利息均承担担保责任。所以,石XX也应对马XX的100000元主债务及相应利息向原告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代理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