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0日 7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孕妇史XX到了预产期来到乌兰察布市XX医院妇产科生产,当时该医院以孕妇未在该医院进行检查且未在该医院建立孕检档案为由拒绝收院,导致孕妇因无法及时抢救耽误最佳抢救时间,致使新生儿死亡,后经过孕妇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委托医学会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治疗损害技术鉴定,乌兰察布市XX医院负事故主要责任,孕妇及新生儿家属主张赔偿1047019.6元,后经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0余万元。本案是典型的治疗损害纠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厘清法律关系,进行治疗损害司法鉴定,收集相关证据,最终使本案胜诉,本律师医疗专业案件取得成功!
在本案中,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为:
1、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乌兰察布市XX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抢救危重病人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却以未在本医院进行检查及备存孕检档案为由拒绝抢救具有生命危险的大出血的孕妇,作为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医护人员没有尽到审慎的专家注意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对新生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医学会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的事实依据。
2、原告主张的孕妇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均是原告因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和损失,医院作为赔偿主体应当赔偿;新生儿家属作为新生儿的法定受益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原告是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适用城镇标准。上述代理观点均得到法院支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