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王XX与其配偶冀XX及子女冀X风、冀X平、冀X涛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冀家村8块土地,共计总面积39.36亩。后原告一家外出打工,期间原告回村发现其所有的14.36亩土地被其亲属朱XX耕种,多次要求朱XX归还土地未果。后冀XX于2012年12月去世,被告朱XX于2016年3月21日冒充冀XX与被告张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本属于原告的1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张XX耕种。同日,朱X也与被告张X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属于原告的4.36亩土地和其自己的3.64亩土地合计8亩土地承包给被告张XX耕种;并按照每亩每年200元的承包费向张一存收取了共计12000元,退给原告8000元,还有4000元未返还。2018年5月5日经政府确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四原告,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承包期限内四原告对上述土地享有用益物权。原告王XX及子女冀X风、冀X平、冀X涛委托本律师起到到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四原告占用的土地并返还租金4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X返还原告租金2000元,被告张XX给付租金到2020年6月10日。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经过政府确权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享有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据上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占用土地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土地并给付其占地期间获得的租金。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