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许可违约方对其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可预见规则受现实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影响。在纯粹经济损失中找出法律上有价值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判断,限缩事实因果关系无限扩张,纯粹经济损失中法律上因果关系起到决定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第及第501条的规定,因缔约过失造成的纯经济损失(合理信赖经济的损失),受害人有权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与受害人身任何身体和财产的损害无直接的联系,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原则上所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原则。但有两种情况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9条对纯粹经济损失明确: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这些费用都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民法典》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明确的概念规定,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加害人故意实施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加害人的行为是与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形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可以请求予以赔偿。
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明确的界定,但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符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所发生的损害的后果纯粹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