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继承了《物权法》认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人追偿
权的性质有不同的审判理念和观点。
通说认为:
1、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继承了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及其他担保人的清偿请求均源自于债权.
2、 债权的效力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调整的范围。
3、 法律功能上来看,原《担保法》第42条以及最高法相关类图书中确认为-原《担保法》失效的第42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判决内容,符合《民法典》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28号上诉人华融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查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山、曹某江及一审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从大陆民法制度学理角度出发: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
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在裁判文书为确认判决,但《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均未将该原理纳入。
保证人追偿权的判项并无具体的给付内容,性质上属于追偿权期待性的确认判决,属于附条件的判决。这种无具体给付内容判决,由于所附条件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具有执行力,保证人应当另行提起追偿之诉。
案号:(2019)最高民申1934——再审申请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燕与被申请人叶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保证人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角度出发,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维护公正司法审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