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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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辩意见(三)

作者:安庆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我公司对贵局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辛苦付出,表示理解和尊重。我公司愿意继续配合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告知书认定我公司虚开发票及处罚建议,我公司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一、告知书认定我公司虚开发票明显证据不足

(一)告知书通篇没有载明认定我公司虚开发票所依据的证据种类和名称,应视为没有证据。

(二)告知书认定我公司接受虚开的发票,明显证据不足。

告知书虽然陈述我公司接受某公司虚开的发票,但该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被任何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我公司接受发票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接受虚开的发票。

(三)告知书认定“你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明显证据不足。

1.告知书并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将从我公司收到的款项返还给我公司或用于我公司经营。试想,假设我公司与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我公司为何要向他们支付款项呢?某公司为何会白白获得我公司支付的款项呢?

2.鉴于某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被任何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意味着:对于开票方而言,其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如将作为受票方的我公司认定为没有真实业务,将导致,开票方所开具的发票与没有发生的业务情况相符,这一荒谬结论!业务到底是发生了,还是没有发生呢?

3.我公司销项发票信息及我公司自行管理的聘用人员每年平均不足*人等事实,足以证明存在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有关服务的现实需要。

在我公司开具的任何发票未被任何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情况下,我公司销项发票信息证明我公司累计销售货物价税合计收入**元。结合我公司自行管理聘任人员累计只有*人,且每年平均不足*人,足见我公司有另外聘请人员的现实需求。如果仅仅每年平均不足*人的聘用人员如何实现那么多的销售?

4.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四)告知书认定我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明显证据不足。

告知书并未陈述我公司具体何人与某公司的具体何人,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就我公司让某公司为我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进行意思联络,及具体联络过程,更未提出任何证据。径行贸然认定我公司让某公司为我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明显错误。

二、我公司并无虚开发票行为,更无偷税行为,不应因虚开发票或偷税而受到处罚。

三、告知书以虚开发票为由,对我公司处以罚款,引用了错误的法律依据,视为没有法律依据。

告知书载明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作为拟对我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罚款”的法律依据,但依据现行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内容为:“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中并无对虚开发票如何处罚的规定。告知书依据该条内容拟对我公司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四、本案涉及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贵局应慎之又慎。

鉴于目前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入罪机理不同,即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虚开发票行为,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贵局如认定我公司虚开发票,将极可能导致我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公司恳请贵局,在查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时较之查处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应更加慎重,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经得起考验的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告知书认定我公司虚开发票并处罚,明显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贵局应予纠正。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理事、辽宁省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8
  • 擅长领域:税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