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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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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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立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10民初77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A,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间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感情挺好,被告不存在脾气不好和殴打原告的事实,对原告和孩子十分关心,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经过近一个月的相互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A,庭审中原告又提出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恶语伤人,摔坏物品,殴打原告等理由,被告对此均予否认,表示双方存在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成年人,XX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告亦为大学本科学历,对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对婚姻问题定会深度考量,虽婚前相互了解时间较短,但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在面对家庭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沟通解决,动辄采取离婚的方式不可取,庭审中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防止草率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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