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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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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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立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110民初2516号 原告A,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A与被告B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煜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0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男孩暂定名A,被告将孩子骗走后拒绝原告给孩子喂奶,也不让原告与孩子见面,活生生将母子二人分开,致使原告倍尝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原告认为,年幼的儿子需要母亲照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A辩称,对同居生活两年无异议,对孩子的出生时间无异议,对孩子的名字不认可,名字应该是A,现在孩子在我处,是原、被告所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家庭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该随我生活,抚养费由我自己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出生证明,载明:新生儿A,××××年××月××日出生,母亲A, 2、A住院记录, 3、A分娩记录,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出生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没有盖章,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石家庄市XXA住院病案首页,载明联系人A,夫妻关系; 2、石家庄市XX麻醉知情同意书,载明患者A,代理人A; 3、石家庄市XX产科术前谈话记录,载明患者A,代理人A; 4、石家庄市XX手术同意书,载明患者A,代理人A; 5、B预防接种证复印件,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预防接种证的名字姓武是为了接种疫苗,被告签字,孩子现在还没有上户口, 被告补充称,孩子的名字是我起的,孩子没有上户口, 经本院委托,白求恩国际和平XX中心作出《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书》,在A为孩子生母前提下,认定A与B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武煜轩系原告A与被告B非婚生儿子,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A系原告B与被告C非婚生儿子,现不满1周,原告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随原告B生活,被告A每月负担抚育费900元(自武煜轩随原告生活时始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彦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常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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