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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辩护问答之二: 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有哪些新变化

2018-10-04
2018年10月04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6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毒品案件辩护问答之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有哪些新变化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毒品案件辩护问答之 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有哪些新变化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

 

    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仍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但是,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变化:

 

    第一,强调对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最高”和“最严”。“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第二,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三,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第四,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上下游犯罪;

 

    第五,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第六,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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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北保定刑辩律师田桩原创,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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