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毒品案件辩护问答之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

2018-10-04
2018年10月04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31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毒品案件辩护问答之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毒品案件辩护问答之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系列问答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


《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


    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等;

    第二,《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等;

    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两者配套使用。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等;

    第四,《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毒品案件的立功、主观明知的认定、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等。

死刑案件辩护  毒品案件辩护  文物案件辩护

涉黑涉恶辩护  金融犯罪辩护  涉税案件辩护

环境犯罪辩护  商事犯罪辩护  职务犯罪辩护

刑事涉案财产保护

企业家、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本文由河北保定刑辩律师田桩原创,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田桩
田桩律师 入驻23 近期帮助过:779 积分:227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田桩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田桩律师电话(1393225328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3225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