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有公司这样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这种方式去节省人工成本。岂不知,如果将来劳动者与公司产生纠纷,这种做法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司事实上支付的工资数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一段时间内较为固定,并且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可能会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支付工资的方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此时则以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为标准。
来源:何嘉敏律师个人微信视频号【嘉敏律师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