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问自己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培训机构需要担责吗?
下文主要讲8周岁以下的儿童。《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因考虑到8周岁以下儿童认知能力多无法清晰地描述事发过程,故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举证责任,加重教育机构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教育机构均无法充分举证。
当然,该类纠纷也需通过个案来看,有时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或被其他小朋友无意撞伤等情况,相关人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如经营场所安装监控、提高安全保障措施、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孩子的监护人也要做到看管照顾义务。
来源:何嘉敏律师的个人微信视频号【嘉敏律师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