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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X物流公司与新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司宏春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司律师代理的原告:云南优X物流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优X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因被告根本违约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运费805367.6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合同保证金1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80536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年化利率5.55%计算的资金利息;5.判令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优X物流公司与被告新XX公司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优X物流公司与被告新XX公司约定的承运期间从2020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自动终止,无需解除。原告优X物流公司为被告新XX公司承运货物后,被告新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原告优X物流公司要求被告新XX公司支付运费805367.6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无息退还,现合同期限届满已逾10日,本院对原告优X物流公司要求被告新XX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优X物流公司要求被告新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优X物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邮寄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新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优X物流有限公司运费805367.65元;
  二、被告昆明新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云南优X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优X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5元,减半收取5982.5元,由被告昆明新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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