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宏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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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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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者:司宏春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股权纠纷 |8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司律师代理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XX
  案件基本情况:

  夏XX申请再审请求:一、李XX与XX公司48名股东中的吴X、郭XX等16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与左X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生效法律文书一致认定为股权转让的事实,足以认定本案一、二审判决错误;二、本案一、二审认定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云0*民终5**号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云0***民初1***号民事判
  二、由再审被申请人李XX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夏XX人民币337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15000元,两项合计4590000元
  三、再审被申请人普洱市新XX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18元,由夏XX负担7498元,由李XX负担435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18元,由夏XX负担7498元,由李XX负担43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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