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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X公司与龙X商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司宏春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司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龙X玩具商行
  案件基本情况:

  宜X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由龙X商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龙X商行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判第一、三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我方与宜X公司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由宜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服务合同应否解除?二、宜X公司关于龙X商行的迟延履行事实及相应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服务合同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应予解除的意见一致,故一审对宜X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一审将围绕宜X公司的诉请进行分析评判。关于服务合同在解除前的履行情况,宜X公司主张其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因龙X商行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引发诉讼;龙X商行主张涉案停车场在试营业当日即停止营业,故宜X公司亦未提供管理服务。经查,根据宜X公司停车场综合管理平台的记录,涉案停车场在2020年4月-6月有车辆出入和收入记录自2020年4月22日起有车辆出入记录,至2020年6月23日止不再有车辆出入记录。首先,对涉案停车场开始营业的时间,宜X公司主张自全部要求龙X商行以475222元购买该收费设备的要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四,如前所述,龙X商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宜X公司要求龙X商行支付违约金475222元的主张不成立。有鉴于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龙X商行向宜X公司支付怠于履行通知、证明义务造成的损失(该费用以及考虑宜X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的合理部分)55000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宜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龙X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云0*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成都宜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龙X玩具商行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智能停车场无人收费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服务合同》;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云0*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成都宜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452元、保全费3,346.11元,共计12,798.11元,全部由成都宜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452元,由成都宜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扣减该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8902.22元,成都宜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应当补交54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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