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司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元X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筑X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1,本案中,第一,元XXX公司、筑X建筑公司及XX建筑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15日已完工,而案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的计划开工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元XXX公司、筑X建筑公司亦认可该合同为案涉项目完工后签订。本院认为,根据该合同载明的开、竣工时间可以看出,该份合同的签订并非双方在案涉工程施工后进行的补签和追认行为。元XXX公司与筑X建筑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要从2021年10月26日开始实际履行该施工合同。第二,根据元XXX公司与筑X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元XXX公司独立施工的项目为环湖区和无动力乐园绿化施工,并不包括案涉样板区项目,双方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包含案涉样板区项目的目的仅是为了走账,且协议中明确载明,筑X建筑公司对案涉样板区项目的债权债务独立负责及承担。筑X建筑公司在该份协议书中签字及盖章确认。从“走账”的表述就可以印证元XXX公司与筑X建筑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款项能够从有关公司经过,并非成立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三,根据冯XX与邱XX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邱XX出具的承诺书可以看出,冯XX与邱XX均是以个人名义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的划分。
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筑X建筑公司与元XXX公司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就案涉融创云南公司XXX项目绿廊二期景观样板区工程,并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是为了走账而签订的合同,故筑X建筑公司与元XXX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并未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筑X建筑公司无权基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向元XXX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进而一审法院认为邱XX基于债的加入而承担责任,因为二审债的基础不存在,故也不存在债的加入。至于邱XX在本案工程中应否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的评判范围,相关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针对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由于筑X建筑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其在无权向元XXX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的基础上,亦无权要求XX建筑公司、中合融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元XXX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云0***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云南筑X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249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筑X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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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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