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兰雨律师
钟兰雨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合肥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消失的爱情之彩礼返还

发布者:钟兰雨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程某樊某202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3月21日被告与原告的父母见面,原告当场交付现金1万元给被告,第二日原告又出资7176元为被告购买手机一部。当年农历4月18日,两人举行定亲仪式,经媒人之手向被告交付彩礼28800元。原告还分别于5月5日为被告购买戒指花费8400元,于10月20日支付彩礼5万元,于11月1日购买戒指花费10800元,于11月11日购买手链花费2069元,于11 月14日购买首饰花费21663元,于2022年1月5日再次支付18000元彩礼。在此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总计支付14440元。2022年1月8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婚约关系。原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订婚和结婚彩礼,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的手机、金首饰和零星给付被告的钱款,具有馈赠性质,不属于彩礼,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超彩礼款96800元;二、被告樊敏陪嫁物品电视机、冰箱和洗衣机各一件归被告所有;三、驳回原告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分析:

1.彩礼与“三金”虽然一个是金钱给付,一个是实物给付,但均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普通赠与,只是表现形式差异,因此,应将“三金”列入彩礼范围统筹考虑。

2.婚姻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持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通过彩礼设置,让金钱关系变成衡量和维系婚姻关系的筹码,则不符合道德准则和健康的社会风气。

3.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返还彩礼的问题较为复杂,不仅仅是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也不能单纯地以法律明文规定一刀切。

4.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法院在认定事实时,还应当审查当事人给付过程中是否收到威胁、胁迫,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更多的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手,用社会均认可的理念去评判是非曲直,增强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理认同,这样既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又可以以小见大,影响一个地区的风序良俗。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6.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7.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8.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10法定给付彩礼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例如,在女方收取了彩礼之后,能够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将该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操办酒席宴请双方宾客、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男方再要求女方返还就比较困难。女方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宴费用收据或者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者发票、双方共同开支的付款记录等。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

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11.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钟兰雨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家律师学院),侦查学专业,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国家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