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鲲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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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一人股东并追加连带责任,成功回款近百万

发布者:陈鲲鹏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47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某建材公司长期向甲公司供货,双方持续对账确认欠款,累计拖欠货款近100万元,长达数年未付。后甲公司经营恶化、资不抵债、无实际清偿能力,账户无资金、无有效资产,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面临胜诉也无法回款的困境。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陈鲲鹏律师处理。

二、处理结果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陈鲲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导当事人在对账单中让股东自愿签署连带保证责任,固定关键证据。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成功冻结股东个人账户,法院判决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为当事人成功回款近100万元,实现全额清欠。

三、办案过程

研判主体,锁定一人股东责任:律师审查工商信息,确认甲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具备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补签保证,筑牢连带清偿依据:指导当事人重新对账、签署正式对账单,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由股东本人签字并注明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股东个人责任书面固定。

精准起诉,同步启动诉讼保全:代理当事人以甲公司及股东为共同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冻结股东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防止股东转移资金,保障胜诉后可执行。

庭审论证,支持连带责任并全额回款:庭审中重点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自愿签署书面连带保证函,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采纳全部意见,判决股东连带清偿,最终足额回款。

四、律师观点

本案核心在于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追加一人股东连带责任、保全个人资产,陈鲲鹏律师提出关键观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被追责: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因公司资不抵债而免责。

股东自愿签署连带保证,责任明确有效:股东在对账单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对全部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保全个人账户是回款关键:公司无资产时,冻结股东个人资金是实现债权的核心手段,可直接迫使股东履行还款义务,保障胜诉权益落地。

五、律师建议

交易前核实主体性质:与公司合作前,核查是否为一人公司、家族企业,评估股东个人偿债能力,降低回款风险。

大额欠款务必锁定股东责任:拖欠货款时,尽量让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担保,书面约定连带清偿责任,为后续追责提供依据。

公司资不抵债及时追加股东并保全:对方公司无资产时,尽快委托律师追加股东责任+冻结个人账户,避免胜诉后执行不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陈鲲鹏律师,联系电话:13585216405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近十年知名外企及上市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3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综合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1320620********33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