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进而选择分居。分居期间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一些父母出于对子女的过度占有欲、对抚养权的争夺心理,会选择通过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来试图获得抚养权优势,这种行为完全忽视了子女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孩子在这场大人的纷争中被迫成为“人质”,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稳定生活和完整的爱。面对这种情况,被侵害监护权的一方应当如何维权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颜女士(原告)
相对方:冯先生(被告)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增大,被告忙于工作,感情逐渐疏离,原告后发现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致夫妻关系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二人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僵持不下。分居期间被告带走孩子藏匿,原告多次联系和求助无果,双方冲突不断。原告无奈咨询律师后,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争取孩子抚养权及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和原告本是一对夫妻,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22年结婚,婚后不久便有了一个儿子,孩子出生后,家里的开销一下子大了起来。被告为了多挣些钱,工作越发忙碌,常常加班到很晚才回家。原告则辞掉了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一家三口虽然相处时间少,但也还算和睦。可慢慢地,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女客户,两人一来二去,关系变得越来越亲密。原告起初并未察觉,直到有一次,她无意中在被告的手机里看到了两人暧昧的聊天记录,这才如梦初醒。当她质问被告时,被告不仅没有道歉,反而指责原告不理解他工作的辛苦,说自己只是在外面逢场作戏,让原告不要大惊小怪。
从那以后,两人的争吵便频繁起来,每次争吵,孩子都吓得哭泣,这让原告心疼不已。而被告却丝毫没有收敛,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有时甚至彻夜不归。最终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提出了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被告觉得自己的收入比原告高,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则认为孩子从小是自己一手带大的,与自己感情深厚,而且她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也有能力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
在离婚分居期间,被告为了在抚养权争夺上占据优势,竟然趁着原告不注意,将孩子偷偷带走,藏了起来。原告发现后心急如焚,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与孩子见面、共同生活,可被告均拒之不理。为了能见到孩子,原告多次不辞辛劳地跑到被告老家,还向妇联、社区、派出所等机构求助,在历经波折后,也仅偶尔几次得以见到孩子。不仅如此,被告还将一辆夫妻共有的车辆锁在了老家,原告几次试图将车拖回、开走均未能成功。在原告见孩子、取车的过程中,双方及家人情绪激动,发生了几次激烈的冲突,场面一度失控。她深知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在反复思考和咨询律师后,原告决定借助法律渠道维权,期待能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和孩子争取应有的权益,让孩子能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中长大。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律师:
律师:邓明溟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尽职调查
评价:邓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能够敏锐地把握案件关键,运用精湛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细腻的情感洞察和严谨的法律思维,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温暖而有力的法律支持。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论能力,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调查结果和专业的法律建议。从业以来,邓律师始终秉持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以专业、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任。
律所接到原告的委托后,迅速指派了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深知本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更牵扯到孩子的未来,因此立刻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律师认真倾听原告的诉求,尤其是被告藏匿孩子、拒绝探视以及扣押车辆等关键事件,都详细记录在案。其间律师适时引导原告补充遗漏的重要信息,如孩子被带走前后的具体情形、车辆的购买及使用细节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的关键点,力求全面清晰地把握整个事件脉络。
之后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律师仔细甄别每一条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后续的诉讼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律师积极与妇联、社区、派出所等机构取得联系,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他们说明案件情况,请求协助提供相关证据,如妇联的调解记录、社区的走访记录以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在与这些机构的沟通中,律师始终保持着专业和礼貌,详细阐述每一项证据对案件的关键作用,确保能获取到最完整、准确的资料。
律师提醒:
首先抚养权的判定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原则。这并非单纯取决于父母的经济条件,而是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稳定性以及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亲疏等多种因素。例如对于年幼的孩子,母亲的陪伴和照料在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其自身的意愿也会被法院纳入考虑范围。
其次婚内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这种行为并不能为自己在抚养权争夺中增加优势,反而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对抢夺方的行为做出负面评价,从而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最后父母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在分居或离婚期间,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利。双方应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和平、理性的方式协商解决抚养权问题,如协商不成,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而非采取不正当手段。
办案结果:
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主张,原告作为母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孩子在她的照顾下身心健康发展,且目前孩子未满两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和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同时律师指出被告擅自带走孩子并拒绝送回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也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是不合法且不道德的,应当予以纠正。
被告则辩称,自己带走孩子是因为担心原告在离婚期间情绪不稳定,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他坚信自己有能力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未来,认为原告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抚养孩子长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本案中被告擅自带走婚生子并拒绝送回,上述行为不仅对婚生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另一方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考虑双方当事人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鉴于婚生子未满两周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居住及对婚生子的监护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判断,婚生子应由母亲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在直接抚养期间,原告也应对被告探望婚生子协助配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批评,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督促双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共同为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将婚生子送交原告,暂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可将婚生子接走探望3次,原告具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在保证婚生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