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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公考培训“包过班”:考不过退学费?学员2次未上岸,要求退费却遭拒!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23次举报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近年来,考公考编热度高涨,很多考生为了增加上岸机会,都会选择培训机构支付高额费用报名学习。随着报考人数的持续攀升,培训市场规模得以迅猛扩张,社会上教育培训机构越来越多,吸引考生的招式也是花样翻新,很多培训机构打出包过,考不过退费的招牌进行招生。那么考试过不了,培训费真的能退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谭女士原告

相对方:**教育机构(被告)

原告备考公务员时,受某教育机构包过,不过退钱宣传诱导,付费接受了考试培训服务机构学习后,原告首次考试未过,继续在第二年度备考学习仍未通过,原告依约申请退费,然而教育机构却以未达退费条款为由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大学毕业后,工作频繁变动,始终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且稳定的职业。看着周围朋友有的通过公务员考试端上了铁饭碗,过上了安稳有序的生活,原告也渐渐萌生考公的想法。加之家人也认为公务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优厚,便劝说他尝试,原告便坚定了考公的想法。在备考过程中,原告通过同学了解到教育机构,并在宣传时,信誓旦旦地向学员承诺包过,不过退钱,这一承诺让原告心动不已。

 

202211原告教育机构支付了1.2元费用双方签订《资格考试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为甲方原告提供公务员资格考试咨询服务,甲方如果没有通过考试,第二个考试年度乙方需免费给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和课程,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课程有效期内,如甲方参加的第二年公务员考试不通过,且服务期内每次考试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退还未通过科目所对应的实际缴纳费用的70%

 

然而这份合同在形式上却存在漏洞,合同落款甲方处虽有原告的签名,但乙方处既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未有工作人员签字。原告为了能顺利通过考试,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辞去了兼职工作,把所有的业余时间都投入到学习中,每天早起晚睡,刻苦钻研考试资料,认真完成教育机构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但首次考试成绩公布,他遗憾落榜。原告虽然沮丧,但想到教育机构的承诺和协议约定,他又重拾信心,在第二个考试年度更加拼命学习,甚至减少了与家人朋友相处的时间,全身心地备战。可还是差一点,第二次考试他仍然未能通过。

 

20241原告将考试成绩发给教育机构的对接人王老师,申请退费。王老师回复原告教育核算完毕了,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退费条款,所以无法申请流程。原告顿时感到愤怒和困惑,他清楚地记得教育机构当初包过,不过退钱的承诺,而且认为自己完全符合协议中约定的退费条件。在多次与教育机构沟通无果后,原告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明白仅靠自己与教育机构理论难以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期望借助法律的手段,让教育机构兑现承诺。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学费的70%,共计8400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律师

律师:田丁方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在接手此案后,律师迅速展开了全面且深入的调查工作。首先仔细研读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格考试服务协议》,对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退费条件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梳理,确定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退费申请的初步要求。

 

随后律师深入调查该教育机构的公司备案信息,发现其备案范围中仅有教育咨询服务,并没有培训服务资质。这一关键信息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重要线索,也进一步印证了教育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的嫌疑。律师将此信息详细记录并整理,作为后续论证合同效力及教育机构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随后律师积极收集各类证据,不仅获取了原告两年学习期间的学习记录,如课程参与情况、学习时长等数据,还向教育机构依法申请调取了相关的教学服务记录,在前期调查中律师已做好充分准备,以防对方可能出现的证据突袭。

 

律师提醒:

在选择考公培训机构前,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其背景资质,包括查看其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核实其备案信息中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培训服务,避免选择不够正规、无资质或经营状况不佳的机构。

 

若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切勿一次性缴纳过长时间或超出合理范围的培训费用。这样在培训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能有效减少经济损失。其次签订培训合同是关键环节,必须认真研读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尤其是涉及退费条件、违约责任、服务内容及期限等重要部分。对于责任承担的格式条款要格外留意,若存在表述模糊、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歧义之处,应积极与培训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清晰的解释或进行合理修改,防止陷入“合同陷阱”。

 

最后提醒一点,从报名缴费开始,就要妥善保管好培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缴费依据,以及准考证、培训过程中的学习记录、与培训机构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等所有相关材料。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出现的退费纠纷或其他争议中,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办案结果:

庭审中被告辩称,因落款未签字盖章合同未成立,且无行政审批许可故合同无效,还称原告因学习时长不足、课程完成率不达标等未达退费条件,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

我方律师主张,该协议虽乙方落款无签字盖章且教育机构或存在超经营范围及无行政审批许可问题,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依相关法律不能否定合同效力。在退费上,原告已按约完成两年学习并在未通过考试后提交成绩申请退款,履行了义务,而教育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与学习软件管理方,有责任举证原告是否满足其他退费条件,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理应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的乙方落款处虽然无某教育机构签字盖章,但该协议系原告与某教育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仅以某教育机构未签字盖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其次某教育机构虽然未提交教育培训活动的行政审批许可,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法院确定涉案考试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

 

同时协议中对退费事宜有明确约定,原告学习两年且第二年的公务员考试也未通过,并向某教育机构提交了考试成绩申请退款,基本尽到其应承担的相应合同义务。至于协议约定的其他退费条件,被告作为提供课程的一方,更有条件也有义务对其提供的课件、服务以及原告的学习情况提供证据材料,诉讼中被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辩称原告不满足退费条件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教育机构应退还原告实际缴纳费用的70%,共计8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又无免责事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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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