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房产纠纷】夫妻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孩子但未过户,事后房产遭查封险被强制执行,锦湛律所力挽狂澜成功化解!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75次举报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引言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属,体现着夫妻双方在婚姻破裂时的理性抉择和对未来生活的规划。然而,当一方因债务问题面临普通债权执行时,原本看似清晰的财产划分可能变得模糊不清。在面对这种复杂情况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又要尊重离婚协议中双方的约定,维护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这其中涉及到物权、债权的界定,合同的效力,以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等诸多法律问题。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女士(案外异议人)

相对方:**公司(原执行人)

第三人:陆先生(原被执行人)


张女士与陆先生协议离婚时商定,共有房屋归他们尚未成年的儿子所有。然而,由于儿子年龄小,房屋过户手续迟迟未办。后续陆先生因公司破产,其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导致该房屋被法院裁定执行以清偿债务。为了保护儿子的权益,张女士迅速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PART.01
案件经过

2023年3月,张女士与前夫陆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选择协议离婚。他们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了保障孩子的未来,双方名下共有的一套三居室房屋将归他们未成年的儿子小陆所有。由于小陆尚未成年,过户手续并未立即进行,张女士和儿子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24年1月,陆先生的公司因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最终宣告破产。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将陆先生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陆先生被判定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陆先生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并不多,于是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定对张女士和陆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得知房屋即将被拍卖,张女士心急如焚,她深知这处房屋对自己和孩子的重要性。于是,她立即咨询了律师朋友。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经过深入分析,建议张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阻止房屋被拍卖。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如张女士所愿,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但张女士并未放弃,在多次咨询后决定委托锦湛律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守护房屋的产权做最后的努力。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及强制执行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办案经过


首先,张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梳理。她审查了张女士与陆先生的离婚协议,以确认其法律效力。这份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未成年儿子所有,这不仅是夫妻双方的理性抉择,更是对孩子未来的一份保障。


接着,张律师深入调查陆先生公司破产及债务形成的过程。通过查阅大量的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交流,律师收集到了丰富的证据,用以证明该债务与约定归子女的财产并无关联。同时,张律师还积极寻找能够支持子女权利优先性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


在法庭上,张律师凭借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充分的证据,阐述了张女士未成年儿子小陆的情况。她指出,小陆作为案外人,在父母离婚时尚未成年,未办理房产过户有其合理性,且小陆依法享有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请求权。这一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应当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因为它直接关联到未成年人的基本居住和财产权利。


办案结果


?????经过审理和考量,法院最终认为:在张女士与陆先生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已明确且毫无歧义地约定将共有的涉案房屋归属他们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基于这一法律事实,法院判定其儿子对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权具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儿子作为案外人,在父母协议离婚时还是未成年人。尽管由于他的未成年身份,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但这并不妨碍他根据离婚协议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合法请求权。

其次,小陆的这一请求权是基于父母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在离婚协议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这种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与普通的金钱债权相比,具有更强的保护优先级,因为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拍卖。


律师解答


在面对普通债权执行时,为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妥善保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确保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对财产的归属尤其是约定归子女的财产有清晰的描述。若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其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增强,在与普通债权执行的对抗中更具优势。

2、财产权利的界定:明确约定归子女的财产,子女虽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登记,但可能享有一定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在法律上的保护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3、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当普通债权进入执行程序,要审查执行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是否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执行措施是否适当等 。

4、证据收集方面:妥善保存离婚协议原件,以及与财产约定相关的补充协议、证人证言等。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财产归子女的约定是真实有效的。

5、子女权益的证据: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明子女的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若能证明子女对约定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如居住在该房屋内、对财产进行管理等,也可以作为支持子女权益的证据。

6、债务情况的证据:了解普通债权的形成原因和过程,收集与债务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与约定归子女的财产无关,或者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有助于对抗普通债权的执行。




法条链接
ARTICLES OF LAW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在专业上追求精湛·服务上追求品质,以“专于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