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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女子做销售工作遭客户投诉后被公司辞退,锦湛律所助力维权获法院支持双倍赔偿!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63次举报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引言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往往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寄予厚望。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么,仅仅因为工作存在 “瑕疵”,用人单位就有权辞退劳动者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丁女士(原告)

对方:**公司(被告)


丁女士在一家医美机构担任销售。某天,丁女士的客户在该机构注射出现不适,因琐事未及时回复处理,遭到该客户投诉。医美机构以丁女士工作态度不端正辞退她。丁女士不服,委托锦湛律所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


PART.01
案件经过

2022年6月,丁女士成功入职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医美机构,成为了一名销售。她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一开始对这份工作充满了热情和期待。在接下来的 1 年多时间里,丁女士逐渐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业绩也还算稳定。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医美机构的业绩压力越来越大,对销售人员的要求也变得更加严苛。丁女士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开始不断地拓展客户渠道,有时候也会在一些社交平台上发布一些医美项目的推广信息。

2023715日,李女士通过丁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联系到了她。李女士表示自己对一款新推出的项目非常感兴趣,希望丁女士能详细介绍一下。丁女士热情地向李女士介绍了这个项目的信息。丁女士的介绍李女士决定在该医美机构进行**针的注射

注射结束后,李女士向丁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但丁女士只是简单地安慰了她几句,说这是正常现象,让她不用担心。回到家后,李女士发现注射部位出现了红肿和疼痛的症状,她赶紧联系丁女士,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丁女士因处理家中事务未能及时回复,这让李女士非常生气。于是,李女士在7月20日向医美机构投诉了丁女士,指控她服务态度不佳、在客户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陪伴和解释义务,导致自己对整个治疗过程不满意。

7月25日,医美机构经过内部讨论,认为丁女士的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她的行为已经对单位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严明纪律,医美机构决定对丁女士作出辞退处理。人事部门找到丁女士,告知她因为工作失职,被单位辞退。

丁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一直很努力,只是这次在处理李女士的事情上有些疏忽,但不至于被辞退。于是,她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后委托锦湛律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医美机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所有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经过


周律师耐心倾听了丁女士对整个事件的详细讲述,从她入职医美机构后的努力与付出,到这次因客户投诉而被辞退的遭遇。周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察觉到用人单位在辞退丁女士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合法及证据不足的问题。


在准备仲裁申请的过程中,周律师与丁女士保持着密切的沟通,指导她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自己工作表现以及用人单位辞退行为不合理的证据。周律师精心撰写了仲裁申请书,详细阐述了丁女士的诉求和理由,强调用人单位以工作态度不端正为由辞退丁女士缺乏合法依据。


在仲裁庭审中,周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技巧,有力地反击了用人单位的辩驳。她指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丁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周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用人单位应向丁女士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为丁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周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得到了丁女士的高度赞扬,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榜样


办案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该机构以丁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对劳动者最严苛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因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辞退丁女士的合法性,最终裁定该公司应向丁女士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ARTICLES OF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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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