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系上海某贸易公司,被告系餐饮管理公司。原告与被告经营餐厅店长微信联系,由店长根据店内需求向原告发送消息,原告根据被告店长提出的需求向被告供货。
原告每月按时与被告进行对账,对账后被告迟迟不结算,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对结算周期约定也不明确,但是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供货单、发票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合同,被告也应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
缪钰嫣律师
发布者:缪钰嫣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系上海某贸易公司,被告系餐饮管理公司。原告与被告经营餐厅店长微信联系,由店长根据店内需求向原告发送消息,原告根据被告店长提出的需求向被告供货。
原告每月按时与被告进行对账,对账后被告迟迟不结算,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对结算周期约定也不明确,但是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供货单、发票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合同,被告也应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