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钰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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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复利是否合法

发布者:缪钰嫣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3258人看过 举报

2024-08-26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述

被告于2011年、2012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四次借款,约定利率利率每月1%,后因被告无法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每年重新根据未偿还的本息出具借条,新借条本金为未清偿本息合计,利率按照原约定继续计算。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

2、点评

复利计算俗称“利滚利”,但是并非全部复利都不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第27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额本金”。

因此在不超过过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复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缪钰嫣律师,通过百多起诉讼案件的实践,我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为各类型企业提供过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常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
江苏常宜律师事务所
1320420********4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