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变,婚姻家庭领域也随之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民法典》紧跟时代,在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革故鼎新,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和修改。其中,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上,《民法典》即新增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一、法条对比
《婚姻法》 | 《民法典》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由上述对比可见,《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这种规定虽简单明确,但经多年实践已无法适应婚姻家庭中的新情况,故该规定显得过于死板,大大限制了其适用空间。于是,《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上,增加第五项兜底条款,以充分保障离婚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上需注意以下问题:
适用问题 | 结论 | 法条规定 |
适用前提 | 离婚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 |
请求主体 | 1.仅限于婚姻中无过错一方; 2.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赔偿项目 |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
适用情形 |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提出时间 | 1.无过错方为原告:离婚同时; 2.无过错方为被告:离婚(一审+二审同意)同时/单独提出; 3.离婚后提出。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司法适用现状
(一)案件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5月22日,笔者在威科先行案例库中检索发现,《民法典》第1091条的适用案例已达33例。33个案例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为24个:其中,得到法院支持(含部分支持)的案例有17个,占比超过70%,未得到法院支持的7例;33个案例中,有9例案例在法院裁判时并未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部分是由于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请,判决不予离婚,另有部分案件并未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但在裁判时参考援引了《民法典》第1091条。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裁判情况
1. 请求赔偿数额和判决支持数额
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数额来看,无过错方一般的主张数额在10万元以内;从判决支持的数额来看,法院一般根据案情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程度、支付能力,酌定在20000元以内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法院支持的数额并不高。在检索案例中,判决过错方承担较高支付义务的有两例,但这两例案件均属特殊案例:一个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188号,该案中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隐瞒无过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该行为客观上构成对配偶的遗弃,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另一个是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355号案件,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了约定。
2.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根据检索的案例,法院判决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理由多为出轨、同居、家暴、与案外人生育子女。其中,出轨和与案外人生育子女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但部分法院未以出轨支持无过错方的请求,因为相关案件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实施前。可见,《民法典》第1091条对《婚姻法》第46条的修改,更大限度的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法院认为隐瞒重大疾病【如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576号】、偶尔一次打架【如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7248号】和刑事犯罪【如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9791号】不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3. 证据准备
众所周知,婚姻家庭领域隐蔽性、隐私性很强,故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面临取证难、举证难的困境,本文笔者检索的部分案例中即存在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形。在17起法院判决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中,无过错方所举证据的形式包括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病例、医疗费票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保证书、承诺书、DNA检测报告……当然,当事人如何进行举证需结合具体案情,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和所举证据形式可作为相关参考。
四、小结
从法律的修改和法条的适用来看,总体原则和观念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当婚姻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第1-4项规定之外的出轨或与他人生育子女等破环家庭婚姻和谐的严重、恶劣行为时,无过错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5项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影响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请求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