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创新,也是合同领域的一重大变革。一直以来,“合同严守”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一说的提出,似乎有些离经叛道的意味。然而,违约方解除权并非《民法典》原创,我国司法实践中早有适用先例,如2006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开创了我国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84号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利蒙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再次认可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得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和适用现状: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作出规定。《民法典》的发布,再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违约方得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虽然,一直有人质疑该规定存在的合理性,认为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有违于合同严守原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甚至可能造成违约方从解约中获利的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方解除权在我国有其适用空间,截至2021年4月15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案件即达136例,其中二审案件为24例。 法条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为《民法典》新增内容,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尽管合同不能履行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权造成的合同僵局问题。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文至少包含以下五层涵义:(一)该条规定的是合同双方的解除权,所以简称为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有失偏颇;(二)该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仅限于非金钱债务;(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前提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私自解除,即将合同解除权的判断交由法院(基于此,有学者提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准确表达为“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由此可见,立法专家在设置该条款时,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与考量,以避免违约方解除合同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那些质疑该条款存在之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理由,现在看来也就站不住脚了。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已经成为司法实践普遍接受、采纳的制度。在具体适用上,法院严格执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容,只有在形成合同僵局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代价太大或者显失公平,法院才会考虑是否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某些情形下,违约已成定局,合同事实上或者法律上不能履行,或者虽能履行但履行费用过高或不适于强制履行,而此时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合同僵局,如果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受合同束缚合同双方均无法得到解脱。当然,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因其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不应将“经济合理性”作为判断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唯一标准,否则,即明显属于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效率违约理论。因为法官进行裁判时,往往只能根据客观标准,作出纯粹经济上的分析。但是“经济合理性”多涉及当事人的主观价值判断,所以作为裁判者,除经济效益外还应结合合同订立目的、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方面对社会总体效益作出判断,寻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涉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部分案例(最新) 附:本文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实施日期】2021.01.01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司法指导文件 【发布日期】2019.11.08 【生效日期】2019.11.08 48.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已失效)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