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春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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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开设赌场罪成功降档案例-龙岗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康春苗

发布者:康春苗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代理活动,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案侦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后,龙岗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康春苗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面谈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经会见了解,李某某属于网络赌博平台下级代理,不掌握平台后台权限,不参与平台搭建、规则制定,主要通过社交软件转发推广链接,发展参赌人员多为身边熟人。侦查机关将平台整体投注流水计入李某某涉案数额,初步认定涉案流水数额巨大,符合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量刑区间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愿意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但对自身行为定性存在困惑,分不清是开设赌场还是普通赌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阅卷、证据梳理等辩护工作。

核心争议焦点(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四个维度)

律师完成多次会见、完整阅卷后,从四个维度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事实维度:李某某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罪要求的经营性、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特征;其发展参赌人员以熟人为主,是否应当区分于赌场实际运营者;侦查机关将平台全部流水归责于李某某,其中哪些流水属于李某某实际参与,哪些为上游、其他下线独立产生。

  2. 证据维度:电子后台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对应关系,部分投注记录无法证实系李某某发展人员产生,现有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 法律维度: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行为模式应当适用哪一罪名;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能否排除五年以上加重量刑档次。

  4. 程序维度:本案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封存是否符合刑事证据规范;部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存在不一致,相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思路与办案实操

本案辩护确立罪轻辩护的总体思路:优先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同时对涉案流水进行甄别扣减,力争不认定 “情节严重”,结合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降档量刑。

办案分阶段落地推进:侦查阶段,多次会见李某某,稳定当事人供述,指导家属准备退赃材料,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就流水核算、证据瑕疵提出辩护观点。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逐笔核对后台电子数据,把不属于李某某下线的投注流水逐条标记,申请予以剔除;检索深圳龙岗地区同类生效裁判案例,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厘清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边界,和检察官多次沟通,说明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请求降低涉案认定数额,不认定情节严重。庭审阶段,针对控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开展质证,围绕行为人地位作用、流水认定、量刑情节展开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本案不宜适用五年以上量刑的理由,同时提请法庭充分考量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康春苗辩护律师意见。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地位、扣减部分无关流水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 “情节严重” 加重处罚情节。综合李某某系从犯、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比侦查阶段预判五年以上的量刑区间,实现量刑大幅降档,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案小结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涉案流水、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是影响量刑的核心要素。很多底层代理会被直接归责全案平台流水,辩护需要仔细甄别电子数据,区分本人参与流水与他人独立产生流水,同时结合行为模式辨析罪名边界,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裁判结果。


康春苗,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拥有 21 年刑事辩护专职执业经验,深耕东莞凤岗及临深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091133779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犯罪
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14419200911337790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