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夏菁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日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黄xx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如,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菁,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菁,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xx日用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xx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xx日用品经营部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日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日用品经营部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