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夏菁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4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7日,被告范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范某向该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并以涉案房屋作抵押担保,客户(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盖章,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登记办理前的阶段性保证义务。因范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其加速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要求客户承担保证责任。
2、案件难点及我们做出的抗辩
案件难点在于阶段性保证的范畴,银行认为,合同上明确了阶段性保证的期限应至银行取得抵押权为止,然而涉案房屋暂时只办理了预告抵押,所以银行认为,客户还有相应的保证义务。
我们认为,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的期限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密切相关,开发商就涉案房产取得产权登记后,已将办理小产证所需材料交给范某,此后范某未办理产权登记,银行和范某也未按约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果应由银行和范某承担,与开发商无关;阶段性保证的期限应至银行取得抵押权为止,预告抵押实际上也是银行取得抵押权的表现。银行在本案中既主张实现抵押权,又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存在矛盾,应当优先实现物的担保。
3、法院判决及合规建议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法院认为,开发商的保证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即以抵押权设立,贷款人取得抵押权为解除条件。因此,阶段性保证责任与抵押担保责任并非同时存在,抵押权设立后开发商即不再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我们建议开发商企业,在合同约定阶段性担保责任时,明确约定抵押办理成功也包含预告抵押的办理,而不仅指正式抵押。这样才能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为此,在案件取得胜诉后,我们还为开发商重新设计了相关合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