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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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经济犯罪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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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中闻(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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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洋律师代理王某甲中介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赵博洋|时间:2026年09月17日|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原告王某甲因办理案外人李某乙工作事宜,依约向被告李某甲支付介绍费2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办理李某乙工作20000元,李某乙上班后作废”。该收条表明案涉款项系以李某乙成功入职为前提条件的给付。此后,被告未能完成相应事项,李某乙始终未能入职。经原告多次沟通催要,被告分别于2022年返还1万元、2023年返还三千元、2024年返还一千元,至今尚欠六千元未还。原告王某甲遂委托赵博洋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六千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委托办理工作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款项。

庭审中,赵博洋律师指出,双方虽存在委托关系,但委托他人办理工作事宜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就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收取2万元后已退还1.4万余元,理应退还剩余的六千元。被告未到庭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委托他人办理工作事宜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就业公平竞争秩序,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后退还1.4万余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六千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某甲六千元。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赵博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花钱找工作”这一常见但法律定性复杂的纠纷,赵律师敏锐地抓住“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这一核心法律逻辑,将案件焦点从简单的“违约退款”升维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有效规避了举证“违约”的难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赵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案件事实,促使法院顺利支持全部诉讼请求,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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