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第三人孟某乙等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赴某旅游发展公司经营的“某景区”三日游。2024年9月6日晚,张某甲在景区自由活动下台阶时,因台阶破损绊倒摔伤。经诊断,其伤情为左三踝骨折、左胫距关节半脱位及多处韧带损伤,住院治疗十余天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产生医疗费3.8万余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张某甲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发展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护具费等合计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旅游发展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甲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旅游发展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未能证明摔伤与台阶纵向脱落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其次,景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游客须知提示安全风险,且发现地砖脱落后已安排修复,尽到了合理管理与提示义务;最后,景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某旅行社未到庭答辩。法院需依法审查各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过错程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旅行社未及时提示安全注意事项,某旅游发展公司未及时修复破损台阶且未设警示标识,二者均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尽到个人安全谨慎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确认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护具费等合理损失合计4.1万余元,并酌定原告与二被告按3:7比例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发展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1万余元的70%即2.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负担四十余元,二被告负担一百余元。
【律师价值】
赵博洋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旅游发展公司的代理人,精准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庭审中,赵律师通过梳理景区日常维护记录与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有力论证了景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同时,针对因果关系提出专业质疑,指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摔伤与台阶瑕疵存在必然联系。此外,赵律师积极引入公众责任险理赔机制,主张保险优先赔付,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直接赔偿压力,最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承担30%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