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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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经济犯罪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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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中闻(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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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洋律师代理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减损

发布者:赵博洋|时间:2026年09月17日|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万某诉称,被告王某甲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24年7月5日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逾期违约金按日千分之十计算,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七千余元等。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合同应属无效;且实际借款本金为16万元,另4万元为砍头息;利息及违约金标准过高。

被告王某乙辩称,同意王某甲关于合同无效及实际本金为16万元的意见。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王某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确实向被告转账20万元,但同日被告按原告指示支付八千余元并取现三万二千余元交还原告。此后,被告陆续还款共计6万元,原告认可为利息。

 

【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及《借款合同》的效力;

2. 案涉借款的实际本金数额;

3. 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4. 被告王某乙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在出借当日收回4万元,应认定为预先扣除利息,实际出借本金应认定为16万元。借期内月利率1%予以支持,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13.8%计算。被告王某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合法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被告王某甲给付原告律师费七千余元;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王某甲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赵博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主张的20万元本金及高额违约金,赵律师精准切入“砍头息”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细致梳理银行流水与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说服法院将实际本金核减至16万元。同时,赵律师依法主张调减畸高的逾期违约金,将利息及违约金总额控制在法定上限内,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负担。尽管担保责任未能完全免除,但赵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法律适用,成功实现了大幅减损,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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