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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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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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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作者:何东杰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5次举报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罹患疾病,另一方不支付扶养费,或者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在婚内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助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一方无固定收入,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作为一方的配偶,对暂无经济来源的一方理应履行适当的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一方支出的医疗费属于必要的生活支出,故其配偶应予给付,但数额应以实际支出为准。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这种义务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本条所言的扶养既包括扶养费的给付,也包含其他形态。婚姻的共同体本质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爱,而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因而扶养应包含经济上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一方不支付有困难一方的扶养费,有困难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在起诉过程中,原告要注意保留自己无收入的证据,也要保留支付医疗费用的票据,才能索要到应得的扶养费或者其他为了生活支出的必要费用。


何东杰律师,大学本科学历,黑龙江省鸡西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善于把握案件要点,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鸡西
  • 执业单位: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320********22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