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A与B是上下楼邻居,A户天花板是B户地板。因身处上层的B户生活噪音较大且楼层隔音较差,A与之私下交涉未果,一怒之下拿利器故意剐蹭B停在小区楼下的私家汽车,此行为先后实施两次。B报警,A与B达成调解并且A积极赔偿,B撤案,最终二者达成和解协议。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公共和私人所有的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92条分别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该罪的行为模式是毁坏公私财物。我们此处需要分别讨论的是“毁坏”、“财物”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一)何谓“毁坏”
刑法学界关于“毁坏”的含义有多种学说。物理的毁弃说认为毁坏是指通过从物理上破坏或毁损财物从而侵害其本来效用的行为,强调毁坏结果的物理性。有形侵害说认为毁坏是指通过有形手段毁损财物的完整性和无形的价值。效用侵害说认为毁坏是指一切有害于财物效用的行为,即认为毁坏行为的本质是损害财物的效用。具体行为模式可以大致包含以下三种:1、适用物理的损害方法,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如砸碎他人的电脑或放掉他人轮胎的气。2、使财物本身灭失或者使得被害人丧失对原物的占有,如在未经所有权人授意的情况下将他人养殖的鱼放走。3、使用心理或情感上的方法,使得财物效用丧失或减少,如将他人珍爱的餐具放置在厕所。也就是说财物效用的贬损,其发生原因可以是物理的、客观的,也可以是心理的、情感的;其产生结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财物本身的物理损伤,也可以是原权利人丧失占有的权利状态。
(二)“财物”范畴
“财物”应当包含实体财物,如车辆、手机、饲养的牲畜等,以及财产性权利,如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具有价值。有学者认为认定价值应当严格按照客观标准,即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价值;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兼采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若某物不具有交换价值,但具有所有人或占有者主观认定的价值,如女儿珍藏的过世母亲的照片、普通民众之间的来往书信,该物就应当纳入财产罪规制的“财物”范畴。但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数额较大基本按财物的经济价值计算,所以只有使用价值但市场经济价值较小的物虽然可以作为财产罪的对象,但无法单独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本案案情所涉财物为常见动产,并不涉及财产性权利和主观价值等问题的讨论,故涉案金额根据市场定价即可得知。
(三)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若前文案例中的A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剐蹭他人车辆,那么此案就会停留在民事赔偿阶段。另外,本罪犯罪人之主观心态以毁坏为目的,这就区别于攫取性犯罪中排除他人占有后以所有人自居从而对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意思。A采用破坏他人财物的物理状态的方式贬损其效用,如果其以毁财行为作为盗窃等自己占有的手段并成功转移占有,那么应当定性为盗窃;如果未成功转移占有,那么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本案A无自我占有目的,所以放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考察是适当的。
三、北京司法实务的入罪标准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数额较大”,即数额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分割线,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财”的其他构成要件,但造成他人直接财产损失的价值量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纳入刑法加以规制。这也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是保障人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
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刑法不适宜对“数额较大”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可行、有层次、切实际的数额标准。北京市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现行有效,其中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案例索引】
案例一:(2021)京0113刑初613号
杜某某雇佣他人将被害人陈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若干拆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
案例二:(2021)京0114刑初1841号
刘某因与张某某存在矛盾,持砖块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的车辆砸坏,车辆损失价格为6万余元。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
案例三:(2022)京0105刑初193号
贾万某某故意划伤被害人高某停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车位的小型轿车,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万元。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贾万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
四、针对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刑罚与治安处罚的衔接
未达到刑法入罪标准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任意毁损型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侵犯的法益加以判断。
理论上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有逞强斗狠和满足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属于无事生非,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过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有报复特定主体的主观动机,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则一般存在过节,犯罪人的毁损对象也指向特定财物,而非随机挑选。另外,故意毁损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单一的公私财产权利。
在案号为“(2019)京0112刑初1314号”的寻衅滋事案中,被告孙某为发泄情绪,从住宅高空抛掷重物,毁损楼下停放的两辆汽车,车损价值总计2600元。最终法院认定孙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毁损财物的故意,属于无事生非。
本案A故意剐蹭的对象是与其事发前存在嫌隙的B所有的车辆,而非任意选择,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侵害,所以A的行为并不符合毁损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