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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财产分配、抚养权归属解析与案例分享

发布者:徐嘉锐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82人看过


简要回顾


2014年6月,张XX与赵XX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喜结连理。并于2016年、2019年先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女双全亦未能修复二人破裂的感情。自2017年开始二人持续争吵,2022年矛盾升级,更是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律师充分协商,双方和平调解,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部分·财产的分割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实务中普遍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事项作明确的书面约定,尊重当事人合意,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

       二是,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法定,适用《民法典》1062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1063条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民法典》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不因缔结夫妻关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债权未得到实现,婚后债务人还款,仍属于个人财产。但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考量。此处生活用品不能简单等同于生活必需品。现在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会购置高档的生活消费品。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确由一方单独使用的奢侈品是否当然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分析特定奢侈品的来源。如系一方赠与另一方、由一方用法定的个人财产购置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不存在赠与情形、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进一步认定特定奢侈品的实际价值并考量家庭消费能力与经济实力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如果价值较大,将之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种做法更加公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兜底条款,在适用时必须满足“人身专属性”与前四项达到类似水平的要求,不得加以滥用。《民法典》1063条的个人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例外补充,无法确定特定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应定性为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首先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夫妻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必须采书面形式。最后,约定内容需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不可由他人代理。故,如果夫妻任意一方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能遵照法律规定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在订立后始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民法典》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共同背负的债务,包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家庭必要的交往应酬以及必要的培训支出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担保。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单单依据名义债务人,若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系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单方名义的债务若成立在夫妻关系缔结前但实际使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开支的,转换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我国《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认定,相较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而言,尚不完善,个案中需要综合考量名义举债人、实际用途、权利义务的实际享受与承担以及夫妻双方的内心真意。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民法典》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离婚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方案首先依赖夫妻双方达成合意,若达不成合意,则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

       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家庭生活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家庭角色,每个家庭的分工也千差万别,所以,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要遵照最有利于照顾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原则,也要抱着人道主义关怀。当一方单独生活确有经济困难而另一方有能力负担时,予以适当帮助;对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心力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一方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的,有义务赔偿无过错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2条到81条对于实务中的具体事项加以规定,包含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尚未取得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支付首付款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等。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部分·抚养权相关问题

1

原则


      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上应当载明对子女抚养的一致意见。

       法律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原则与例外规定,并以我国民事法律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周岁年龄为界限,基于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础的理性判断的信任和情感的照顾,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有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义务和探望子女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民法典》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46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

例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纷繁复杂的实践需要,并紧紧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出发点,作出例外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45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7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满和谐的家庭不仅对个人的成长与安定生活至关重要,而且也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坚实基础。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开端,两个家庭在经济上、情感上被紧密结合起来。

      夫妻双方离婚产生的法律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然而实务操作中认定复杂、纠纷繁多。更不待言一段婚姻关系的破裂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产生的深刻影响,情感纠纷更像是一个不定时炸弹被埋藏在生活的角落。所以,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重视调解,在尊重公民离婚自由的重要前提下,通过明确的立法态度与合理的司法实践不断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家庭观与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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