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作为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司法人并不具有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征,但其在法律上被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注意此处“公司法人”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在法人财产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之间筑起高墙,给予投资者以可预期的损失阈值,鼓励民众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使得闲置的资金流动起来,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当然,法人格独立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容随意打破,只有发生法定情形时,才会在个案中否认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分析】
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有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各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使特定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标识。企业为法律行为时,用企业名称署名。
公司组织机构包含经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是由全体股东或者出资者组成的对公司事务有决策权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按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事项行使表决权。执行机构是执行股东会决策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解聘。监督机构是监督董事、高管是否正确及时履行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2、公司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由出资人实际出资和经营中产生的利润组成,公司的财产不是股东的财产,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3、公司有独立的意思
公司的意思由决策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但公司的意思并不简单等同于股东的意思。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表决事项经持有有限责任公司1/2表决权或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表决事项则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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