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联系和区别。一、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要求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积极追求或消极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投反对票。三、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客运严重超载或超速、等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法律依据】
《刑法》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 危险驾驶罪案:(2020)苏刑申174号
2018年2月20日20时许,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江府路路口时停车,后该车向前行驶并碰撞到路边共享单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送检,陈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275.3mg/100ml血。陈某对一二审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的裁判结果不服,提起申诉,陈某认为自己在酒后驾车后主动中止驾车,且未发生财损人损,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受理申诉的法院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驳回申诉。
案例二 交通肇事罪案:(2021)京03刑终67号
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逆向车道,在灯杆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丁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车内乘车人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被害人丁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孙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