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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靖律师代理刘某甲受贿及洗钱案获轻判

发布者:姜靖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至2025年,刘某甲在担任某公司科技业务部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担保业务办理、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包括:收受陶某乙实控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乙给予的60万元;收受陈某丙实控的某园林公司给予的35万元;收受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戊给予的6万余元;收受某评估公司业务主任王某己给予的5万余元。上述财物共计107万余元。

2021年至2025年,刘某甲为掩饰、隐瞒上述受贿款项的来源及性质,通过他人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共计91万余元。例如,使用某公司账户收受陶某乙转入的28万余元后,将其中27万余元转至余某辛个人账户,再安排转至其个人多个银行账户供其支用;使用杜某壬账户收受18万元后,通过多次转账最终转入其个人账户;使用熊某癸的某公司账户收受6万元后,由熊某癸取现并通过他人转交等。

2026年3月,刘某甲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案件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及缓刑的适用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次,刘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最后,刘某甲系国企经营岗位人员,无公职人员身份,悔过自新意愿强烈,具备良好监管和矫治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刘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法院认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07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其掩饰、隐瞒受贿所得来源和性质,转移资金91万余元,构成洗钱罪。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7万元。退缴的10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姜靖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认可受贿与洗钱罪名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其次,深入挖掘从轻处罚情节,强调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的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刑罚预期。最后,针对被告人国企经营岗的特殊身份,提出其无公职身份、悔过意愿强且具备监管矫治条件,力主适用缓刑。姜靖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合理的辩护策略,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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