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生,安徽籍,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利用其与时任某市某区疾控中心主任的堂兄关系,为从事医疗耗材销售的丁某(另案处理)牵线搭桥,帮助丁某在该区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耗材采购业务。丁某承诺将所获利润与杨某分配。后杨某将丁某介绍给堂兄认识,堂兄多次向下属打招呼照顾,使得疾控中心优先向丁某及其关联公司采购核酸检测耗材,采购资金合计约600万余元。丁某于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按照事先约定,先后多次将涉案利润中的人民币101万余元转账至杨某账户,杨某予以收受。
2024年6月4日,杨某经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二、律师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辩护人姜靖律师(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采取"认罪认罚从宽+经济退赔前置"的核心策略:
1. 策略选择:全程配合认罪认罚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性不持异议,避免无谓争议;
引导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全程配合司法机关。
2. 辩护要点:聚焦量刑情节
自首情节:强调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主动投案自首;
全额退赃:在监察和检察机关阶段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01万余元;
预缴罚金:在审理阶段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展示悔罪诚意;
主观恶性较小:论证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请求适用缓刑。
3. 关键动作:分阶段经济退赔
监察阶段:到案后立即退出违法所得61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继续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完成全额退赃;
审判阶段:预缴罚金十万元,为缓刑判决扫清经济障碍。
三、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巨大);
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违法所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启示
1. "关系型"受贿的认定边界:本案被告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堂兄弟)牵线搭桥并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此类"中间人"角色在医疗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较为常见,法律风险极高。
2. 全额退赃是职务犯罪缓刑的"硬通货":本案受贿金额101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所以能降至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核心在于全额退赃+预缴罚金,体现了"认罚"的实质内容。
3. 认罪认罚的"经济性":姜律师策略的精髓在于用"经济代价"换取"自由代价"。被告人虽损失全部违法所得并额外缴纳罚金,但避免了实刑入狱,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具有现实价值。
4. 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辩护窗口:本案由监委留置调查,律师在监察阶段介入有限,但抓住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预缴罚金,仍能有效影响量刑结果。
5. 疫情红利犯罪的警示:核酸检测耗材采购系疫情期间特殊商机,被告人利用亲属职务影响力介入,随着疫情结束、监管收紧,此类"权力变现"行为极易被追溯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