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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保护伞”案——律师以”罪名拆分+量刑抗辩”策略降低刑期

发布者:姜靖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生,安徽籍,原某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兼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于2015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长江采砂管理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个人实得156万余元。其中,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李某(另案处理)的盗采江砂团伙提供系统性保护:安排执法人员随船护送、操控监控摄像头避开盗采水域、对查获船只不予处理或违规撤走看守、同意换船拆解等,收受李某贿赂135万元及大量烟酒茶叶。此外,王某将受贿所得中84.8万元交由妹妹存入银行账户,构成洗钱。2025年3月被监委留置,6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二、律师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辩护人姜靖律师(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与柯强律师共同辩护,采取"认罪认罚为基础、罪名抗辩为突破"的核心策略:

1. 策略选择:分层辩护

对受贿罪、洗钱罪定性不持异议,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实质性抗辩,试图剥离该重罪。

2. 辩护要点:涉黑罪名抗辩

提出王某主观上不明知李某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仅基于"收钱办事"的单一模式为具体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论证王某与李某交往有限,对组织内部结构、人员组成不知情,不符合该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强调李某团伙主要活动于外地,王某作为本地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地域关联弱、社交圈不同。

3. 关键动作:量刑异议

在庭审中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认定;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受贿罪量刑建议(三年三个月)及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提出异议,认为受贿罪部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推动家属在审理期间预缴财产刑保证金24万元,展示认罚诚意。

三、案件结果

2026年4月,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二年;

洗钱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违法所得:退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人民币15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对受贿罪量刑建议的异议,将受贿罪刑期从公诉建议的三年三个月调整为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从三年九个月调整为四年二个月。

四、案件启示

1. "保护伞"型涉黑案件的辩护难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模式(收钱→放行)是典型的"保护伞"特征,法院认定其"应当知道"李某系有组织犯罪,采纳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这一较低的主观认定标准,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2. 认罪认罚与罪名抗辩的平衡:姜律师策略的精髓在于——对事实认罪,对性质抗辩。王某全程认罪认罚,仅对"是否构成涉黑犯罪"提出辩解,法院认定该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认定,仍给予从宽处理。

3. 量刑建议的异议价值:本案公诉机关建议三年九个月,法院判决四年二个月,看似刑期增加,实则因法院调整了受贿罪量刑基准。辩护人提出量刑异议的行为,促使法院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重新考量,避免了"诉判一致"的机械适用。

4. 职务犯罪与涉黑犯罪的叠加效应:王某同时触犯受贿罪、涉黑犯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刑期显著加重。即便单项罪名刑期不高,叠加后仍达四年二个月,且因涉黑犯罪无法适用缓刑。此类案件的经济退赔(预缴24万)仅能换取有限从宽,自由代价难以避免。

5. 长江生态保护的执法警示:本案暴露出水利执法领域"监守自盗"的严重性——执法大队长竟成为盗采江砂团伙的"内部导航",通过监控操控、人员护送等手段系统性破坏长江生态,此类"执法腐败"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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