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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靖律师代理吴某乙赌博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姜靖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庞某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某市某区某镇野外山头、农场废弃屋棚等地邀集赌客,由姚某戊、徐某己等人负责外围,通过“二从杠”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吴某甲等人聚众赌博七场,赌资累计达35万余元,吴某甲个人获利1.5万元;吴某乙、庞某丙等人聚众赌博五场,赌资累计达35万余元,吴某乙、庞某丙个人分别获利八千余元。此外,202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丁在聚众赌博期间,帮助吴某甲顶包、对接外围等。某检察院以赌博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从宽处罚的适用。

辩护人姜靖针对被告人吴某乙的辩护意见指出: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场次较少,获利较低;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全部退赃及预交罚金,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恳请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

其他辩护人亦分别提出各自当事人具有坦白、自首、从犯、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初犯偶犯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庞某丙、周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甲、吴某乙、庞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乙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吴某乙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依法从宽处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赌博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吴某乙等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律师价值】

姜靖律师在代理吴某乙赌博案过程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首先,姜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准确提炼出吴某乙“参与场次少、获利低、无前科”等核心从轻情节,为其量身定制了罪轻辩护策略。其次,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姜律师积极与客户沟通,指导其家属全额退赃并预交罚金,成功争取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庭审中,姜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将法定坦白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有机结合,有效说服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优异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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