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损,对合理损失可凭车损鉴定主张。但是对一般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可供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2366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支持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于2018年4月购买并登记注册,至本案事发时实际使用一年时间,且根据本次修车机构出具的估价单载明,该车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修理类型为“一般修理,钣金,喷漆”。朱某上诉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要求许文某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现状、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虑,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宜采取审慎态度。本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行驶里程以及本次维修的程度及范围,且事故车辆已通过充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的车辆性能之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未予支持,于法无悖。(2019)京01民终11237号
裁判要旨: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宓某的车辆仅使用6个月,行驶里程较短,尚属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较大损害,虽经修理,但必然会使车辆造成贬值,故宓某主张贬值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情判决的贬值损失数额适当。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司法解释未明确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举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中,未包含车辆贬值损失。最高法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对贬值损失应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
2.填平损失原则的例外,虽然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但因鉴定标准不统一、可能加重侵权人负担等原因,法院需严格审查其必要性。仅在特殊、极端情形下,如新车严重受损、待售车辆贬值直接影响交易等,才可能支持赔偿。
二、支持贬值损失的特殊情形
1、车辆购买时间极短(如45天至4个月),且因事故导致核心部件(如车架、发动机)受损,维修后仍影响使用寿命、操控性能或美观度;
2、车辆处于待售状态或用于交易时,事故导致贬值直接影响市场价值,且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弥补;
3、维修后车辆安全性、舒适性等性能无法恢复至事故前,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贬值金额;
4、如车辆贬值导致车主收入显著减少(如网约车因事故无法运营)。
三、不支持贬值损失的常见情形
如果车辆已使用多年(如2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6万公里,贬值损失难以认定;或者事故仅造成外观或可替换部件损坏,未影响车辆核心性能,认定较为困难;还有一种情况是,未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贬值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是不支持贬值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