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签订赠与房产协议,房产过户后不出3个月,女方起诉离婚。近日,最新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已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等起诉材料,该案件引起了我的深度思考。
都经历过一段失败婚姻的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无依无靠又要独自抚养女儿的未婚妻不容易,为了给未婚妻一个保障,二人领取结婚证当天同时签署了《婚内财产约定书》,约定“某某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女方一人所有”,几天后,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然而,因赠与房屋这一行为引起了男方父母家人的强烈反对,男方父母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只给女方25%的份额。女方认为既然已经办理完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男方又出尔反尔,导致二人本来还不错的感情产生了隔阂,之后二人就开始不想冷战,互不理睬对方,最后正式分居。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女方不得已只能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女方找到我后,将上述事实如实叙述了一遍,我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彩礼部分的相关规定,帮助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法律分析:
一、双方拟定的合同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做了明确约定,从赠与房屋这一行为来看,男方转让房产这一行为,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目的的,从这方面分析,涉案房产已经具备了彩礼的性质。
二、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半年不到即开始分居之至起诉离婚,且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足以导致男方面临生活困境。现在男方要求返还房产很大程度上会支持男方的要求。然而,双方毕竟已经登记结婚并在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女方也可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具体补偿金额要由法院根据当时生活水平、男方的实际收入等综合因素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