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男方小甲和女方小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欲意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小甲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男方小甲补偿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给女方小乙。不过女方小乙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男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还约定在男方小甲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小乙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律师观点: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区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且女方在男方足额给付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之前对于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此后,女方在将该房屋所有权完全过户给男方的同时,可以要求男方给女方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男方向女方全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为限。此后,女方虽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男方向其全额支付完毕房屋折价补偿款,双方方可再行将该居住权登记予以注销。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男方的房屋所有权,即使男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温馨提示:设立居住权,别忘了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