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俊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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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离婚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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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约定的需双方忠诚家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班俊华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最近在咨询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问我:“班律师,我们之间如果签署夫妻间负有互相忠诚的协议内容,该内容应该如何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是可以更好的保护我的权益?”

    根据以往代理过的离婚案件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如果婚姻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出现,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补偿,该补偿应综合考虑过错方经济收入、夫妻间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而定。例如:如果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8万元,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上述约定即可被认定为“忠实条款”,本质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和精神。

    我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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