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律师
陕西 1 对 1在线咨询律师
1809253251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斗殴,两男子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作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8次举报


2014年6月6日1时,被告人冉某、罗某与其朋友肖某、冯某某等人在武隆县巷口镇火车站外红绿灯附近喝夜啤酒,期间冉某因不满邻桌太吵而与邻桌的舒某发生争吵、抓扯,后二人被己方的朋友劝住。随后冉某、罗某等人离开现场来到巷口镇世纪五龙城体育馆附近,冉某认为之前的事情伤了自己的面子,决定去找舒某等人找回面子。接着冉某将放在自家附近草丛中的四把砍刀带到体育馆与罗某等人碰面。后冉某、罗某等人拿着砍刀,从体育馆步行至武隆县火车站外红绿灯附近准备与舒某等人斗殴,被赶到现场的民警鸣枪制止后逃跑。经公安部门认定,冉某、罗某携带的砍刀均系管制刀具,本案的四把管制刀具全部被武隆县公安局收缴。

另查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冉某、罗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分别被武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和六日。二被告人被释放后,听说公安机关在找自己,于是主动联系办案民警,于2014年6月27日一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罗某为参与斗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冉某、罗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冉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罗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管制刀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

2.“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大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董海律师 已认证
  • 18092532510
  • 广东知恒(西安) 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382分 (优于81.3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董海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0768 昨日访问量:2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