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何某在龙山县桥北侧“大沙坝伟伟夜宵店”与他人一起喝酒。何某与同桌一外号“军哥”的男子发生口角,“军哥”打了何某一耳光。何某非常气愤,被该夜宵店老板向某劝离。何某为报复“军哥”回家取了装有一支射钉枪、一支气枪的黑色布包返回“大沙坝伟伟夜宵店”,此时“军哥”已离开。何某不顾他人劝阻在该宵夜店大吵大闹,并从包里拿出射钉枪对着夜宵店地上开了一枪,导致在此处消费的多名顾客被吓跑。随后,何某将射钉枪放回包中,继续留在“大沙坝伟伟夜宵店”没有离开。公安民警接警后前来将何某抓获,扣押其持有的一支气枪、一支射钉枪及五颗子弹。经鉴定,何某持有的射钉枪、气枪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汽枪一支、射钉枪一支进入公共场所并开枪,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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