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5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拉滨线70公里870米监护道口作业时,在接到72公里、71公里道口员联控后,按规定应立即出场关闭道口拦门,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没有依规将道口拦门关闭,致使一辆白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抢越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34019次货运列车相撞。此次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柳某1受伤,车内同行人佟某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2815元,并中断铁路行车2小时59分钟。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自己犯心脏病睡着的辩解理由,经查,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将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指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件,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
3.“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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